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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

2023年07月12日 09:28:18 人气: 24605 来源: 仪表网
  【仪表网 行业政策】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推进自然资源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然资源部起草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依据《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www.mnr.gov.cn)查阅。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3年 8月 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fgzqyj@mail.mnr.gov.cn。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对促进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规范化和制度化,发挥自然资源执法在保护自然资源、维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随着自然资源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需要,亟需进行修订。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办法。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58条,包括了总则、管辖和适用、立案调查和审理、决定、执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严格落实新行政处罚法要求。一是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增加了“通报批评”作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种类(第四条)。二是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增加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内容(第五条)。三是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落实了行政协助、行刑衔接的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四是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调整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第三十九条)。五是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明确了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
 
  (二)充分适应自然资源执法实践需求。一是完善适用范围。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在处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时可以适用本办法;明确了依法经书面委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法队伍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五十六条)。完善了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涉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证据种类突出自然资源执法特点,将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合一,将认定意见作为证据种类(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挂牌督办的具体情形(第五十条)。细化了公开通报的相关表述(第五十一条)。
 
  (三)切实维护行政处罚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调整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种类。将原“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调整为“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第四条)。合理确定违法所得的范围。规定了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可以扣除合法成本和投入(第十四条)。规定了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第十七条)。完善了应当回避的情形,将原“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调整为“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第十八条)。延长了对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时限,将当事人申请听证期限由3个工作日改为5个工作日,同步将陈述和申辩期限调整为5个工作日(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增加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内容(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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